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我省文化志愿服务行为,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及自我服务的作用,推动江苏省文化志愿事业的持续发展,促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公共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在江苏省工作或生活,志愿为他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申请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民团体鼓励本单位员工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并积极组织文化志愿活动。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该把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江苏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主要指政府文化和旅游及文化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江苏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招募、培训、管理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全省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设置为江苏省文化志愿者志愿服务中心(江苏省文化志愿服务总队),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文化志愿者各项工作。省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文化馆,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下,统一协调全省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各乡镇(街)文化站,设置相应市、县、区、镇(街)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各市、县、区文化志愿者办公室设在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馆,镇(街)文化志愿者办公室设在镇(街)综合文化站,负责、协调本辖区的文化志愿者工作。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实行自主申请、注册、登记制度。 凡承认并遵守江苏省文化志愿者管理章程,履行登记手续,为人民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均可申请成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与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成为文化志愿者的条件:
(一)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意识;
(二)未满18周岁且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下注册、登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六)具备一定的文化、文艺、旅游或体育等专长;
(七)每年志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八)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到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或登录江苏省文化志愿者网站(江苏公共文化云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时需要在《江苏省文化志愿者申报表》上填写本人的身份、特长等信息,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注册成为文化志愿者,获得注册文化志愿者资格。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者采取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本领。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江苏文化志愿者标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获得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推动文化志愿者在用工、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考核制度。文化志愿服务的时间及效果作为考核、表彰文化志愿者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一)文化志愿者考核实行星级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的五个级别。
(二)文化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10小时的志愿服务,服务时数累计达5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的为三星,累计达300小时的为四星,累计达400小时及以上者为五星。
(三)文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不受服务时间限制,可直接评为三星及三星以上。
(四)建立文化志愿者评奖制度。经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星级志愿者,有关部门进行评奖和表彰。
(五)文化志愿者实行下列奖励办法:
1.一星级文化志愿者获得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2.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一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一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优先享受江苏省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价待遇;
3.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二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二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江苏省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4.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从三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江苏省内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
5.五星级文化志愿者从四星级文化志愿者中产生,除享有四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参加国内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
6.五星级文化志愿者在参与的文化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社会反响大的,是大学生的可在江苏文化和旅游系统推荐优先就业,是外省籍户口的可推荐优先入当地户籍,子女就读可推荐优先就近入学。
7.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文化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要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如乐器、音响、服装、道具、书籍、体育器材、投影设备、展览器材等;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场地和适当的场所。同时,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逐步实行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有关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后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资格转移制度。凡离开江苏省到外地工作或生活的文化志愿者,可以向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申请转移文化志愿者资格,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开具相关证明,便于文化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时长的累积。
第三十八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劝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
(六)其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要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长效管理机制,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成效等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公共文化机构可以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等方案,并报江苏省文化志愿者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文化服务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